审阅、核查,书面记录审阅情况,审阅后签署审阅意见及审阅人姓名;4实地查验工程质量,验收组中负责实地查验人员,按照验收方案中具有代表性的选点进行查验,详细记录查验内容,查验后签署查验意见及查验人员姓名;5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本细则第六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第九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
f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第十二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18日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