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应在竣工验收前对上述事项逐一进行检查核实。经
f检查,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验收组包括以下人员:1各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负责人;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负责人;3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竣工验收的上述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材料告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更换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参与。各单位对本单位参加竣工验收人员资格的真实性及专业配套情况负责。验收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验收依据;3验收的时间、地点;4验收分组情况及名单,各组职责及分工;5验收主持人和参建单位主汇报人;6验收的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方案须经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核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资格;
f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各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应形成书面材料,由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档案资料,验收组中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人员,根据分工对相关资料进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