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出现的系统瘫痪、美国发生的911恐怖袭击等。2、操作风险不能等同于金融犯罪金融犯罪仅是操作风险中的主要类型,并不能涵盖所有类型的操作风险。根据我国对金融犯罪的定义,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侵害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场秩序以及其他社会经济关系,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对比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操作风险
f的定义,金融犯罪显然不包括那些由于银行自身不完善的流程和系统漏洞以及外部事件等因素造成的操作风险。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操作失误,比如银行员工误将取款操作成存款,或者数字录入错误等均属于操作风险的范畴,但并不构成犯罪。将操作风险等同于金融犯罪,往往会使商业银行无意识地缩小操作风险的管理范围,错误地将操作风险管理等同于金融犯罪管理,从而将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不恰当地赋予内部审计或安全保卫部门。这恰恰是造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进展缓慢的原因所在。3、操作风险是可以计量的,应该为操作风险配置资本表面上看操作风险确实无规律可循。事实上,这只是人们观察问题的角度不正确造成的。如果我们就单个年份来看,一些操作风险事件是无规律的,一旦将这些操作风险事件放在很长一段时间和同类型的大量数据中来看,我们会发现,这些操作风险往往会以某种稳定的概率发生。这正是人们量化操作风险的基础。最早提出操作风险量化模型的是Du
ca
Wilso
。他在1995年12月的《risk》杂志中发表了操作Var的文章。文章认为,操作风险可以使用在险值(Var)技术进行测度,银行可以建立来自于内部和外部的操作损失事件数据库,并从数据拟合操作损失的分布,通过设置一个置信区间,比如95,银行就可以计算出操作风险的Var,也就可以为其分配资本了。为操作风险分配资本的最大好处就在于,当银行遭受某种灾难性损失的时候不至于瘫痪,甚至于倒闭。在不可量化思想的支配下,很难想象银行会致力于操作风险量化模型的开发。这或许是国内商业银行操作风
f险管理水平难以提升的重要原因之一。(二)、巴塞尔委员会对管理操作风险提出的要求1、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环境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对银行来说,应当首先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环境,这要求董事会应当了解作为一个独特的、可以控制的风险种类银行操作风险的主要方面,应当批准和定期审查银行的操作风险战略。该战略应该能够反映银行的风险容忍程度及其对这种风险种类的特定特征的理解。巴塞尔委员会也承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