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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项目管理第二十五条乙方应严格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药品名称应一律使用通用名以及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第二十六条乙方应按照《药品目录》准备充足的药品,
备药率甲类应达三级85以上、二级80以上、一级75以上,乙类应达三级80以上、二级70以上、一级65以上,以保证参保人员的临床治疗用药。第二十七条乙方应严格控制参保人员住院所使用的
药品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比率,三级应≤45,二级应≤50,一级应≤55,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自费药品费用不应超过药品总费用的20。第二十八条乙方医务人员开具西药处方应当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应当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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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九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出院时,可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一般不超过7天量,长期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量,药物不超过5种,同类药物不超过2种。超出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乙方不得事先将检查和治疗项目在住院结算,到门诊完成检查。第三十条乙方应严格掌握各项化验和检查的指征,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MRI、CT等)等列为常规检查;不得过度检查、治疗;不得套用、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收费。应建立特殊检查项目内部申请审核制度,对单项费用在500元以上的检查,应实行严格的院内审批手续,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医院医保负责人审批,审批单附在病例当中。病程记录中应明确记载使用理由、检查目的和结果分析,否则视为不合理检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扣除相应违约金。特殊检查项目主要诊断阳性率应达到70以上。第三十一条乙方应确保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
负担比例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20以内(不含起付标准金)。第三十二条因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
药、劣药而发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三十三条乙方购入药品及医用材料,应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医用材料购进记录,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并留存销售凭证。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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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第三十四条乙方应当建立植入类医疗器械使用的内部申请审核制度,定期保存并按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使用记录。第四章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五条乙方应当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收费标准及其说明等规定进行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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