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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1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3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天津)8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合规募集资金的说明9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为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下同)快速健康发展,把我市逐步建成我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
二、市发展改革委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牵头组织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和备案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三、市商务委负责受理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申请。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
五、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和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发展的政策,做好协调服务。
六、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七、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以下政策,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一)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f(二)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