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大扎撒》“扎撒”本是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部众发布的命令。1225年,成吉思汗下令颁布扎撒和训令,史称《大扎撒》。《大扎撒》是初创性的法律规范,既不完备,也不系统。此外,《大扎撒》还保留了一部分蒙古民族的习惯和迷信禁忌。二、《至元新格》【考纲内容】《至元新格》是元世祖至元年间颁布的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但全文今已不存,其条文录于《通制条格》与《元典章》中的近百条,其内容主要是以行政法为主,兼有其他法律条文。大概是取一时所行的事例,编为条格。由于过于简单,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三、《大元通制》【考纲内容】《大元通制》是元英宗以《风宪宏纲》为基础,制定的一部有关国家各项制度的多种单行法的汇编集成,目的在于督责各级官吏遵循国家的政制法程,改变政令不一、同罪异罚的混乱现象。《大元通制》的编成标志着元代法典已经基本定型。四、《元典章》【考纲内容】《元典章》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资料的汇编。《元典章》以纲、目等编排,分《前集》和《新集》。这种以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是《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五、《至元条格》【考纲内容】自《至元新格》颁布后,由于朝廷仍续降诏令,加之司法引用格例,官吏任意解释与取舍,致使法令前后抵牾。故元顺帝时期对旧条格重新整理,对《大元通制》进行删修制典,其内容共两千九百零九条,颁行于世。六、元朝刑法的主要特点【考纲内容】(一)保留蒙古民族的传统习惯,表现出刑罚野蛮和残酷性。(二)刑法上的差别待遇体现出民族压迫与民族歧视的性质。(三)崇信佛教,赋予执行宗教职务的僧侣种种法定特权。(四)对于违反礼教之类的犯罪处罚大大减轻。七、元朝的司法机构【考纲内容】(一)中央司法机构1、大宗正府。元初置,府内设“断事官”,称为“达鲁花赤”,负责审判事宜。其职责有二:一是治理诛王、驸马、投下等刑民词讼等事;二是对汉人奸盗、诈伪等也负有审理职能。其后,职责屡有变化,后来宗正府只管两京师的蒙古人以及集赛、军站、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词讼案件。2、刑部元朝中央主要司法行政及审判机构。3、宣政院元朝的宣政院是全国最高的宗族管理机关和宗教审判机关。4、奥鲁元统治者还在驻蒙古军和军户的地方设立由枢密院统辖之奥鲁机关(老小营),兼管军民婚姻、债负、斗殴等不系官军捕捉的民事诉讼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