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在往来账,如“其他应付款”,不作销售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形。
(五)审核纳税人以房换地,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税款。
(六)审核纳税人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和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时,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七)审核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收益,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八)审核将房地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九)审核纳税人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十)审核以房地产或土地作价入股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第四章扣除项目的审核
第二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审核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f第二十八条扣除项目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包括:
(一)评价与扣除项目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获取或编制扣除项目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及有关申报表核对是否一致。
(三)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和项目预(概)算资料,并了解其执行情况,审核成本、费用支出项目。
(四)审核扣除项目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否准确。
(五)实地查看、询问和核实。剔除不属于清算项目所发生的开发成本和费用。
(六)必要时,利用专家审核扣除项目。
第二十九条审核各项扣除项目分配或分摊的顺序和标准是否符合下列规定,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
(一)扣除项目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二)扣除项目不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当期扣除项目分配标准和口径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合理分摊。
(三)审核并确认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可售面积,是否与权属证、房产证、预售证、房屋测绘所测量数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等载明的面积数据相一致,并确定各项扣除项目分摊所使用的分配标准。
如果上述性质相同的三类面积所获取的各项证据发生冲突、不能相互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