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从工程开工之日
起,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和核对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编制竣工(完工)财务决算前,应全面清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盘点核实财产物资、清偿债权债务,做好帐务处理,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第四十八第四十八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落实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组织和人员,明确财务会计、计划统计、工程技术、设备物资等部门的相应职责。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做好配合工作。第四十九第四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
单位编制的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完工)财务决算的具体规定,第五十条南水北调工程竣工五十条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第九章第五十一条监督与检查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资金的使
用管理的内部监督与检查。认真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第五十二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重大事项报
告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下列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书面报告。(一)重大金额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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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重大违纪问题;(三)其他涉及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第五十三第五十三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主动接受外部监
督与检查,积极配合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和国家监督检查机构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稽察及专项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实事求是说明情况和问题,按照监督与检查的意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五十五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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