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督管理单位。参建单位系指项目法人及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勘测设计、监理(监造)、施工、设备制造及安装、安全监测等单位。监督管理单位系指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质量巡查、质量专项检查和项目稽察等部门或组织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第四条本办法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发生的质量问题,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系指:监理(监造)、建设管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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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参建单位和监
f法人按各自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罚;监督管理单位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罚;省(市)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罚。已及时整改或已按规定追究及实施处罚的质量问题,不再重复追究。第二章质量问题第五条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系指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在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过程中违反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的各类行为;以及监督管理单位及其责任人履职不到位或未履职的行为。第六条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的类别根据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其划分为三类:一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违反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并能自觉整改的一般违规行为。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明显违反了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未进行整改的违规行为。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蓄意违反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骗取了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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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监督管理单位及责任人发生的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应视为较重程度以上。第七条质量缺陷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系指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的检验项和检验批,造成直接经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