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一种比较有特色的刑事法律制度,是一种保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相结合的制度,从西周产生以来,经过历代的发展,到唐代成熟完善,宋元明清时期在继承唐代保辜制度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的发展,在清末修律时因不适合西方的法律制度被废除。本文通过对我国古代保辜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相关内容的介绍分析揭示了保辜制度的立法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之进行了评价和借鉴最后得出其对当今立法活动及法律制度设计的有益启示。关键词:保辜制度,立法启示,合理借鉴在我们接受以大陆法系为主的今天,出现了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交通事故中的“二次碾压”问题,为了完善现行刑事法律制度,更好地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我们不但要吸收国外诸法系的合理因素,更要吸收借鉴我国本土存在过的比较有特色的能为今所用的法律制度,因为本土的东西更适合中国的国情,所以保辜制度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它在保护被害人方面贡献不少,这正为我国现代刑法制度这方面的缺失提供了借鉴。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一项具有独创性的刑事法律制度,虽然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没有这一规定,但是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而且在中国古代社会延至上千年,则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保辜制度体现着儒家注重教化和宽缓慎刑思想。该制度使被害人和加害人自愿恢复和好消除了因复仇或治疗费可能再度升级的矛盾不仅对提高诉讼效率发挥着积极作用而且对我国探讨刑事和解问题也具有理论和实践借鉴价值。
一、引言
我国的现行刑法上承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刑法又兼收前苏联的刑法理念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体系。但是对于我国古代刑法思想我国现行刑法基本没有继承。究其原因是由于清末沈家本法律改革彻底废除了自商周以来形成的中华法系中的刑法思想其中很多宝贵的刑法理念被付诸高阁保辜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所谓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传统刑法中一个独特的法律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殴人致伤后规定一定的期限视期限届满时的伤情再定罪量刑。如果被害人在受伤后法定的保辜期限外死亡即认为殴伤与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加害人应以殴人致伤论。“保,养也。”(《说文》)。“辜”义从辛,古声。“辛”,是受刑的意思,本义为罪行。《说文》载:“辜,罪也。”段注:“辜本非常重罪,引申之凡有罪者皆曰辜。”那么“保辜”的含义就可以推断为保养受伤害人的伤痛,以减轻加害行为人的罪行。《唐律》首次在律文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