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1、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规范本市的房屋产权登记前的面积测算工作。根据《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并考虑到房屋建筑设计的发展而制定,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对《规范》中房屋面积测算内容的补充和细化。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本市成套或非成套房屋的产权面积测算,以及房屋产权争议涉及产权面积的司法和非司法委托的房屋面积测算,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13精度指标
本《细则》以房屋面积中误差作为衡量房屋面积的精度指标,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14房屋面积测算工作应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方法,但必须满足本《细则》规定的精度要求。
15技术依据
151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52建住房200274号《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6参考文献
161建房1995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f162GB500961999《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03年版。
163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7本《细则》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2、一般规定
21房屋面积测算的前置条件
211预售房屋面积测算应依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核准的施工附图并结合实地测算。
212竣工房屋面积测算应依据申请测算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确定房屋各部分的用途、功能,实地测算房屋面积。
213采用大厅隔断方式的摊位或写字间,应在实地有永久性隔断或以墙板、栏栅或明显的地面标志等分隔成各独立单元后才能进行分户面积测算。
214由于诸种原因引发的房屋面积争议,测量单位可接受司法或非司法委托的房屋面积委托测算,如房屋无有关部门批准的图件,原则上按房屋现状进行面积计算。
22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屋面积测算系指对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算,包括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产权面积等的测算。
221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222房屋的使用面积
f房屋的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23房屋的套内面积
2231各产权单元独立拥有的使用范围之间以墙体隔断的房屋套内面积系指周边墙体横切面中线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