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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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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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
决均应适用
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
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
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
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
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
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
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
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
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