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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协议金额中扣除,并有权
解除本协议。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
内完成工作。
(三)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每迟延一天甲
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
总金额
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九条保密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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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条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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