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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作者:任东方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2年第01期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唤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权利范围、行政保护体制、维权途径、赔偿主体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现状与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
(一)权利范围和行政保护体制
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保护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而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现行《消法》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从而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二)维权途径和举证责任的费用
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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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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