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浙安监管危化〔2012〕1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工作规定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在执行中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浙江省危险浙江省危险学
产企业
(试行)试行)
产许可产许可证实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生产的最终产品(含副产)或者中间产品
f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充装分装危险化学品且以充装分装单位名义生产销售的企业、下属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且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资产管理型(集团)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
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属地
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原则上委托设区的市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也可委托部分较大的县(市、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