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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程序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SFDA(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取得备案凭证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
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f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SFDA(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取得备案凭证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省FDA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备案资料,改造备案手续。
2省FDA管理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5日内),并发给备案登记凭证。
时限: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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