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公司执行董事、监事人选及其报酬事项三审定批准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四审定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定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九修改公司章程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行使的其他职权。股东做出的上述事项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九条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可以向股东提出行使上述权利的建议和意见。
f第二十条股东行使本章程规定之上述权利时,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文件。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决定的出具日期,决策人员的签字及股东盖章,决定的实质内容。第二十一条公司经理应当负责妥善管理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对股东出具的书面文件进行保存,保存期为公司的存续期限。在公司发生股东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时,公司应当向股东移交上述档案。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之规定,并保证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执行董事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直接委派。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具体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f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监事由股东委派。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