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或建筑节能子分部)的竣工图、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
5、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和备案文件;
6、供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分项工程、监控系统分项工程调试运行记录;
7、如采用暂无国家、行业或本市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须提供其采用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的相关文件。
(二)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分1、重庆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2、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达标情况表;3、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4、与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检测报告;5、与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计算书
3
f(表)、材料决算清单;6、与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数字化模拟
计算分析报告、模型;7、绿色施工的制度、方案、监理记录和环境监测报告。第七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备的,
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见附件2)和相关规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工作。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不合格意见。
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测评。
第八条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执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或者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
4
f第九条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分为建筑能效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两部分,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节能率≥70,标识为Ⅰ级;节能率≥65且<70,标识为Ⅱ级;节能率≥50且<65,标识为Ⅲ级。
(二)绿色建筑标识等级由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