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施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发展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绿色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绿色化)水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绿色化)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本办法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执行范围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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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执行。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
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以及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
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其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筑能效部分1、初步设计审批意见;2、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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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备案文件);
4、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