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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014年案例分析题)
f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5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直接)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例题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2008年)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答案】BC【解析】(1)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丁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考点2】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P333)(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转让人必须是票据记载的最后持票人(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即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解释】转让人没有处分权的多数情形是因为转让人与其前手之间的票据行为无效。受让人并无义务审查转让人与其前手之间的法律关系,更没有义务审查更早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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