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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三关镇中小学学生转学

●接收申请单位:


●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省县市乡镇组(号)。●申请人事由:
村街路
●申请其学生(性别,身份证号)持齐全手续从学校年级转入学校就读年级。●根据《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条等规定,其学生小学毕业直升初中时,自愿(可选择填写服从野三关镇中心学校直升初中的分配,在野三关镇接收初中义务教育或回原籍接收初中义务教育)。若指令性中考指标到校后,自愿(可选择自愿不占野三关镇镇初中学校指标,而只享受统招计划指标的竞争权益或回原籍参加中考)申请人年月签印日
接收学校意见:
中心学校意见:
主管人(签印)校长(签印)年


主管人(签印)校长(签印)年月

f●附1《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摘选
第十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形式选拔学生,不得为选拔学生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不得将各种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书等作为新生入学和编班的依据。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范围对口接收学生,招生办法和新生名单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禁止公办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第十七条适龄儿童、少年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证明和就业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流浪儿童、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入学。前款所称就业证明,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等。第十八条学生因户籍变更等原因确需转学的,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附2《湖北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转学是指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其子女需随法定监护人跨学区就读学习。转学手续。法定监护人持工作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暂住证等到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接收证明(转入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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