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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专项运输或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第五条省交通厅设立由厅分管领导任主任,道路运输管理、交通稽查、交通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审核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厅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道路运输局,并有交通稽查、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参加,
f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根据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对考核结果有疑义的企业组织复核。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市级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认定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有交通稽查、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参加,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道路运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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