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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发布《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主题词: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办法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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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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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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