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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申请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工作内容及评价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鲁质监特发〔2007〕76号《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DB37T651《质量技术监督区域监管工作规范》;国质检法2003206号“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4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DB37722《电梯维护保养要求》DB37686《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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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
32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含自然人)。
33安全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指定的专门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34兼管机构:使用单位因特种设备数量较少,所指定的兼职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35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含管理和操作)。
36特种设备隐患: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7严重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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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38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
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基本要求41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和操作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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