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规范企业采购物资的验收作业确保货物质量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适用范围凡是采购进入企业的物资均适用本制度。第3条主管部门货物的验收由质量管理部门主导会同仓储部门、使用部门和采购部共同验收对收到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第4条基本要求1质量管理部门和相关使用部门对所购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2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验收人员应当立即向采购部或有关部门报告采购部或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2章实施检验第5条收货准备1货物验收人员在采购部门转来已核准的“订购单”时按供应商、货物交货日期分别依序排列并
f于交货前安排存放的库位以方便收货作业。2对于需要按重量,化学成分等计量的物资应借助称重仪器、检测工具、容器等进行试测验收不得虚估。第6条货物验收规范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就货物的重要性及特性等适时召集使用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所需货物制定《货物验收规范》,作为采购及验收的依据。第7条待验货物处理对于已经到货等待验收的货物必须在商品的外包装上贴上货物标签并详细注明货号、品名、规格、数量及到货日期并且应与已验收货物的分开储存并规划“待验区”以示区分。第8条审核单据1货物到货后货物验收人员应会同使用部门依“订货单”、“采购单”、“合同”等采购文件核对货物名称、规格并清点数量或过磅、测量重量并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入“订购单”。2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单并在上面签字。第9条急用品验收紧急货物到货后若尚未收到“请购单”。验收人员应先与采购部核对确认无误后按收货作业办理。
f第10条出具合格验收报告1对于经检验合格的货物检验人员于外包装上贴上合格标签,仓库人员再将合格品入库定位。2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使用按顺序编号的验收报告对那些没有对应采购申请的商品或劳务一律不得签收。3质量管理部门验收完毕后应当对验收合格的商品或劳务编制一式多联、预先编号的验收证明内容包括供应商名称、收货日期、货物名称、数量和质量以及运货人名称、原购货订单编号等作为验收商品或劳务的依据并及时报告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第3章检验异常处理第11条验收异常1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所载的货物与“订货单”、“采购单”或合同所载内容不符应通知办理采购的人员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2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有倾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