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证到现居地接种单位(点)接受接种;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其监护人应及时到现居住地接种单位(点)补办并按规定补种。
(五)卫生院要积极与当地学校协作配合,实行入托、入学查验证制度,未完成全程免疫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应督促及时补种。
f(六)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流动人口应与常住人口同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点)安排的应急免疫接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点)对流动人口应急接种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用于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的疫苗,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贵州省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统一订购,逐级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点)、接种人员要按规定管理和贮存疫苗,防止疫苗损坏变质,严禁使用已损坏变质的疫苗进行接种。
(八)负责流动人口接种的单位(点)和接种人员必须掌握疫苗的性质、接种方法、剂量、部位、异常反应及处理等知识,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和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要求进行接种,确保安全注射。
三、依法管理,严格奖惩(一)对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村卫生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二)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工作职责、义务的由乡卫生院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拒绝整改的村卫生室、个人或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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