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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
(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
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监理验收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创新项
目(含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简称补助资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第三条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原则上遵循“谁推荐、谁监理”的
原则。参与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的相关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创新基金的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第四条已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
收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省份,可按照“监理验收规范”和“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要求进行工作,每年按季度向管理中心报送监理验收结论。第二章监理和验收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f第五条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理和验收有关工作文件,组织实施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2、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的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分析报告;3、根据综合监理信息,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出基金项目合同执行、解除、调整以及终止等监理意见;4、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管理中心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价;5、核准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监理验收意见。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
技厅(委、局,以下简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验收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负责组织、管理所辖地区所有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2、委托地方科技部门负责所在地区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3、实地检查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4、审核地方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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