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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院案例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之认定问题
旷小明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2年开始执业,擅长于刑事辩护、不动产等商事争议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符合相应条件情况下,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审批属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责,标题中提出的批准认定问题,大部分法律人士可能会想当然地哑然失笑,认为不具备研究价值,但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却往往存在争论,一些经验丰富的法官、律师相互之间对此类法律事实往往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笔者在此就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再121号案例予以简析。
案情精简版
案情简介难免冗长,或许对大部分读者没有吸引力,笔者在此先以对话版予以精简:
阳光壹佰公司:法官大人,我在2003年8月8日签协议买二建公司的划拨土地,付了1879万元,但二建公司没将土地给我,所以要退钱、付利息。
二建公司:法官大人,冤枉啊我是收了钱,但我房屋拆掉了,土地交回给了政府,政府在2011年又将土地卖给阳光壹佰公司了,所以我不退钱。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官大人,我没批准二建公司将划拨土地转让给阳光壹佰公司。我在2007年收回了二建公司土地,付了5万多元,还有1879万元补偿款没付,但,正准备付。
济南中院:政府没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二建公司退钱、付部分利息。山东高院:政府没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二建公司退钱、付部分利息。最高院:国土局说谎,你批准了。合同有效,二建公司不退钱。阳光壹佰公司:我摘牌时又付了钱啊,政府还要付1879万给二建公司呢。二建公司:国土局,快付我那1879万元补偿款。
f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我没批准啊,我是以挂牌方式将地出让给阳光壹佰公司。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说我批准了,哪我究竟是批准了,还是没批准呢?后面的1879万元补偿款我还该不该付给二建公司呢?
案情简介版
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壹佰公司)计划在济南市槐荫区刘长山路开发建设“济南阳光壹佰国际新城”项目,2002年10月8日,由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原济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前身,以下简称二建公司)、阳光壹佰公司四方签订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2003年8月8日,二建公司与阳光壹佰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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