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000615【实施日期】2000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6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规范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操作》和
程序,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
法人资格和招标资质,并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资格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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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未经采购办认定资格的
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资格: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向采购办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三、具有专业招标资质;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高级职称的技术、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以上;五、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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