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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只用发文机关作文头时的文件,发文字号则标注在横线之右下角、文件标题之上。设为首页上报的公文,应注明签发人。联合行文要同时注明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标在文头之下、横线以上右侧位置,或标在横线之右下角、文件标题之上。同时,发文字号则移至左侧。机关代字应相对稳定,不可经常变动。为保证发文字号规范,防止重号、漏雨和错号,发文字号应由发文机关的文秘部门统一管理与编写。
f(五)公文标题公文标题是对公文主要内容的揭示。要求做到准确、简要。规范化的公文标题一般应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事由)和公文种类三个部分组成。除三个部分外,在发文机关名称与公文主题之间加个介词(如:“关于”、“对”、“在”、“为”、“给”等),在公文主题与公文种类之间加一个结构助词“的”字。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其中:“国务院办公厅”是发文机关名称,“关于”是介词,“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公文主题,“的”是结构助词,“通知”是公文的种类。标题除发布法规性的文件可加书名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居中在公文首页红色横隔线之下、正文之上各空一行排列。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公文标题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或公文主题组成部分。1、使用正式的套红文件版头,公文标题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例如:“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这份文件是使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固定的文件版头印发的,因此,公文标题就省略了发文机关名称。
2、印发公布性文件时,有的公文标题可以省略公文主题部分。例如:“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经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的公文,可在标题下加题注,在圆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经某会议讨论通过。公文标题字数不宜太多,可视情况分一行或多行排列。公文标题多行排列时,尽量不要把人名、地名以及两个字以上的词或数字分开,以防产生歧义。
(六)主送机关(亦称“抬头”)主送机关是指发文机关要求对公文进行办理或给予答复的机关。主送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主送机关不是一个时,应按其性质、级别以及有关规定或惯例依次排列;同类型机关可使用统称,如“省政府各部门”。主送机关应明确、具体,标列在公文标题的下方、正文之上,从左至右顶格书写,回行继续顶格,未尾加冒号。
主送机关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上行文是向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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