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位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规定。(2)张春霞: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法律后
f果应归属于债权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权人的债权受到限制,即摘取人不得再对自己的债权行使处分权。(3)贾新刚:债权人的撤销权一经法院以判决确定,即对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发生效力。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视为自始不存在,应着手恢复原状。(4)蒋凯:债务人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而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了代价的,克同时请求债务人返还对价。主要观点概括: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共同点都是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都是因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引起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依靠人民法院才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第二部分
小论文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其起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现在在许多国家均有明文规定。我国合同法草案曾经吸纳了这一原则,最终却未被立法机关采纳。但无论如何,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先进的制度,应当在今后适当的时候载入我国《合同法》,特别是随着2001年12月中国迈入世贸组织的门槛,要求国内的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方面必须遵守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并对其适用加以严格限制合乎历史和现实的潮流。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性质在民法理论上,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原有效力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我国合同法草案曾规定:“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能够消除因情势变更所造成的不公平后果,因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的法律秩序。但情势变更原则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的,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订立合同后,客观情势发生了异常的变化。(二)情势变更必须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