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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6〕2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为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管理,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请遵照执行。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6日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无居民海岛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申请、审查和批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依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有关法定规划和区划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第五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审批:一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二涉及利用国防用途海岛
f三涉及利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四填海连岛或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五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上述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维护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国防建设等重大利益的用岛,还应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第七条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用岛面积、用岛方式和布局、开发强度等,集约节约利用海岛资源二合理确定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并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三明确海岛保护措施,建立海岛生态环境监测站点,防止开发利用中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第八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应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本底调查基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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