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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救援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核查行为,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通过承诺取得《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公众聚集场所承诺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抽查,并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记录表》(见附件)。
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并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备案。
第三条对消防安全责任的核查内容有:(一)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由该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落实法定消防安全职责。(三)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是否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是否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场所消防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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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是否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六)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是否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是否明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设施和其他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核查内容有:(一)抽查场所所在建筑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抽查设置的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设置的消防扑救面是否被占用;核查场所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设置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二)核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数量,抽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对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对于设在民用建筑中的电影院,以及与住宅部分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还要核查是否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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