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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情况和施工过程情况的介绍。二、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小组听取使用单位意见时,受检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三、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四、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f1、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书、建筑节能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报告(公共建筑)、获标准化示范工地和优质结构工程证明资料等原件;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第十八条复查结束,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上好”、“好”“一般”三类评价,并提出具体的“推荐”或“不推荐”意见。第十九条省优工程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从湖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中抽取,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评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图片、质询、讨论、评议等方式,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工程。评选结果在“湖南建筑信息网”公示。
第六章表彰
第二十一条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向获奖工程颁发奖牌和证书,向获奖工程项目经理颁发证书。
市州建筑业协会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f第七章纪律
第二十二条省优工程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省优工程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必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报送复印件的资料必须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和经办人的签名。
第二十五条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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