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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施工;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
二、申报省优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要求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且合同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三、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省优工程。对于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1000万元的,
f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条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省优工程时,根据工程监管部门和工程地点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受市州、县质监机构监管的工程,申报资料报相应市州建筑业协会,由市州建筑业协会负责推荐。
二、受省质安监总站直属站监管的工程,申报资料报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由省质安监总站负责推荐。
三、我省建设施工企业在省外施工的工程直接向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申报。
第十二条各推荐部门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本办法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签署推荐意见,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省优工程需要提供以下申报资料:一、市州建筑业协会、有关单位的推荐函。二、《湖南省优质工程申报表》。三、《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四、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工程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节能验收资料、消防验收资料、
f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优质结构获奖资料、获省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证明资料等。
五、公共建筑工程须提供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报告。六、总承包合同,有参建单位的提供分包合同;两家施工企业联合承包的工程,提供联合承包合同。七、能反映工程全貌和主要部位质量情况的彩照。
第五章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评选程序包括资料审查、现场复查、评审和公示。资料审查、现场复查和评审均由我会组织专家施行。
第十五条专家根据有关文件对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完成后抽查部分项目的资料原件。
第十六条符合性审查完成后即进行现场复查。复查专家从湖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中抽取,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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