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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证监会令第73号修正,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申请文件是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
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申请人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提供并披露。目录中的文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申请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核实际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其他有关的补充文件。第四条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文件确实不便提供或披露的,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书面申请免于提供或披露。第五条上市公司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f完整,所描述的事实应当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所引用的数据应当注明资料来源,并应当按要求提供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作为有关信息的备查文件。第六条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
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资料虽处于前款所述有效期内,但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该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该等资产的财务报告、备考财务资料等。第七条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召开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或评估、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上市公司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与重组预案,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第八条上市公司编制的重组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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