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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经批准,在高压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作业,可能影响高压管道设施安全的,高压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第十一条在高压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作业,作业单位应当采取防
护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高压管道企业专门技术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禁止在专门用于巡查高压管道设施的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高压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高压管道设施安全
f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禁止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进行其他危及高压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确需迁移高压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会同高压管道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制定防洪措施、修筑堤坝时,应当注意保护高压管道设施的安全;确需
在高压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时,应当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高压管道企业。第十六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部门制定高压管道设施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预案,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高压管道设施事故,高压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其事故处置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间断的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并同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以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高压管道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高压管道设施事故或者接到高压管道企业有关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高压管道设施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第十七条高压管道企业进行高压管道设施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
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作业。高压管道企业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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