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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15期
总第316期


政策法规规章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63号令)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意见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的通知上级政府文件目录上级政府文件选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部门文件选登市房改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的通知市房产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规章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保护办法》,已经2005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


李宪生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f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武汉市燃气管
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高压管道设施和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压管道设施是指:
(一)输送天然气的高压管道;(二)高压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三)天然气接受门站、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高压管道附属构筑物和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高压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高压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第四条的组织实施。安监、质监、公安、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高压管道设施保护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高压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高压管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高压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办法
(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高压管道外敷防腐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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