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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三)检察建议运作上存在的问题
f第一、检察建议制作环节不规范。首先,检察建议的制作主体多样化,缺乏统一性。几乎检察机关的所有内设处室都可以对外制作并发出检察建议,往往导致对一个问题多个部门向被建议单位发出多份检察建议,而建议内容上又都有所不同,缺乏统一协调性,造成不良影响。其次,检察建议的文书编号混乱,都以XX检建字XX号的格式填写,往往有重号的情况出现,虽都已检察院的名义对外发布,编号却是各个处室自己填写,也仅以本处室的文书排序号。最后,检察建议制作的格式各有不同,往往造成同一检察机关对外发布的检察建议样式各异。第二、检察建议审批、备案环节不规范。首先,检察建议的审批层级不统一,有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两级审批的,也有主诉(主侦、主办)、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检察长或检委会等三级审批的。其次,各自备案,没有统一登记归档。各处室只对本处室发出的检察建议自己备案,缺乏整体的备案登记,不能信息共享。最后,备案登记不及时,备案材料不一致,全凭个人习惯。有的在发出检察建议时备案,有的在收到检察建议回复时备案,有的备案仅提供检察建议书复印件,有的则提供检察建议书、回复函以及发出检察建议依据的有关材料。第三、检察建议跟踪落实环节不健全。首先,检察建议回复率低。有的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后就不再予以关注,至于被建议单位是否采纳是否回复也不做记录。其次,只注重回复率的高低,不关注建议的效果好坏。有的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后,虽催促被建议单位回复,却不关心建议的效果,往往造成被建议单位一纸回复敷衍了事。最后,检察建议不被采纳或者被建议单位不予回复时,检察机关则无能为力,基本上也就不再追问此事。
f二、检察建议规范化管理的构建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存在的问题,亟待进行规范化管理,依据检察建议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建议。(一)检察建议形式上的规范对检察建议从形式上进行规范化管理,首先要统一采用书面形式发布检察建议。其次,检察建议的格式要统一固定,有关字体、字号、行间距、页边距及用纸的型号等都必须统一,并且固定成模板化。最后要统一采用书面语,采用法言法语。(二)检察建议内容上的规范检察建议内容上的规范化,就是减少撰写的随意性和不协调性,明确撰写的主要内容,突出实际效果。检察建议内容上的规范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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