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关于检察建议规范化的思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中国的法治赋予了全新的内涵,对中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是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捍卫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中流砥柱。而首都检察机关更是要在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工作中,当仁不让。因此,时代的呼唤和人民的心声,将检察机关推到了历史舞台的前沿。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成为永恒的检察主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社会和谐成为当今的工作重点。在依法打击犯罪,教育群众过程中,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融合,是新的社会发展要求。因此,如何强化法律监督职责,促进社会和谐,减少和消除不和谐因素,成为检察机关开展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而研究和规范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正是为了强化法律监督效果,发现和消除不和谐因素,通过检察实践,辐射社会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进步与完善。一、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向有关单位发出的检察建议,成为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但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一)检察建议形式上存在的问题
f第一、口头检察建议与书面检察建议混用。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检察建议应统一采用书面方式,才能体现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第二、文书格式不统一。在字体、字号、行间距、页面边距、纸张型号等方面随意性太强,应予以统一。第三、文书用语不规范。首先,口语与书面语混用问题突出。其次,出现书信语句,如“此致敬礼”之类的话。最后,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法言法语使用不规范。(二)检察建议内容上存在的问题第一、分析问题不透彻。对被建议单位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不够透彻,多是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漏洞或者相关知识学习不够之类的套话、空话,缺乏对问题的深入分析,具体是哪项制度的哪一方面不健全,管理上存在怎样的漏洞等没有讲清。分析问题没有做到切中要害,有的放矢。第二、释法说理不充分。对被建议单位存在问题的危害性及采取措施的必要性说理不充分,不能很好的被接受。另外,解释法律不全面不深入,使被建议单位不能很好的理解。释法说理没有做到言之有理,论之有据。第三、提出的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被建议单位提出的对策或者建议措施,多是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强化培训等空话,没有可具体细化的操作措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