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享一
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第十五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分别按所交保费(不计利
息)的40、60给付生存保险金。二、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05。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00。四、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见释义)而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00。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
演、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