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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或专科医院实施。以上休假,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手术费执行《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接受节育手术者,如遇特殊情况,经医师建议,单位批准,可适当增加假期。(四)以下几种情况,手术及其它费用自理,并负担部分组织管理费用,休假期间不视为劳动时间,由此出现的任何后果由自己负责。1、非婚怀孕的,手术休假按事假处理。2、婚后不孕,医院做刮宫,疏通输卵管等休假按病假处理。(五)对积极实行绝育手术者,术后给予奖励。10
f第十八条: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踏实肯干,积极工作,有较大贡献的,总公司及本单位给予奖励。对积极主动配合计划生育工作,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方便,揭发检举违法怀孕者,总公司给予奖励,并对其行为给予保密。
第四章:生育调节和惩罚办法第十九条:依照《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4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夫妻,要按照《条例》要求,采取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第二十条:根据《条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司职工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婴幼儿补贴费)、医疗费不予报销,党员开除党籍,团员开除团籍,并将夫妇双方开除公职。第二十二条:对收养、过继婴幼儿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按法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否则视为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二十三条:公司每两年对已婚育龄女职工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按规定组织好人员普查,对不按规定时间组织11
f人员普查的单位要给予处理。第二十四条: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条例》及有关规定为准,如发生政策性变化,以新政策为准。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1996
年9月28日制定的公司计划生育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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