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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主张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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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6】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①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②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有该记载,则支票不得转让。(4)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用途(偿还货款)”,但该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5)记载无效的事项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仍然有效)。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该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2)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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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款人的责任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并非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足够支付支票金额的,则付款人应当足额付款;否则,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新制度)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答案】BD【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考点2】银行本票(P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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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本票的出票(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6条)银行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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