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引进被告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作者:××
指导教师:××
论文摘要沉默权的实行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要求,但在中国现今还没有确立被告沉默权制度。“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实陈述”义务的存在,遏制这一制度在我国确立。本文通过结合沉默权的历史渊源及在中国的现状,研究我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必然性及可行性,并对我国引进被告沉默权制度提出几点建议。关键词沉默权可行性必要性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可以对司法机关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的制度。沉默权的实行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要求,但沉默权制度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沉默权问题是刑事诉讼中存在争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在这一制度的背后,自然渗透着西方国家的人文传统和价值观念。对沉默权在我国的必然性和可行性进行探索和揭示,将有助于增进我国人对这一制度的了解和把握,也是我们进行法律移植必须予以考虑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沉默权在中国的现状,沉默权在中国的必然性分析,论述我国引进被告沉默权的可行性,并提出我国应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被告沉默权的几点建议。
一、沉默权渊源和在中国的现状
一沉默权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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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沉默权是纠问诉讼程序的直接对立物,它是在人们反对纠问诉讼程序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针对他提出的所有问题的过程中产生出来的。其起源的历史从12世纪一直续到17世纪。最为著名的是十七世纪的英国的李尔本案件,李尔本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拒绝宣誓。在这一案件的审理中,沉默权被人们所主张,并得到承认。①至此,沉默权在英国已经牢牢地站稳了脚跟,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明确。规定主要的内容是:
1、被告人在受到讯问或指控时,如果被告没有提供的事实是指他所赖以进行辩护的任何事实,而期望这种事实由他提供是合理的,或者被告人没有提供事实的场合包括他被起诉之前的讯问阶段,这种讯问则需要警察事先向他作出警告,以及在被提起公诉或者被正式告知他可能受到起诉以后;那么,法庭或陪审团可以在法定的场合下下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论。①
2、如果被告人已年满14岁,他被指控的犯罪有待证明,并且法庭认为他的身体和精神条件适于提出证据,而被告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保持沉默,则法庭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