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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考评人员参加考核工作的;
(二)发现考评人员有违反规定行为未及时处理并报告市局的;
(三)未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并对其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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