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r
筹备组组成以后,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r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费用,由该物业的建设单位承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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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认真履行服务职责,做好下列筹备工作:r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r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r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r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r
(五)宣传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r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r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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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参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r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r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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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确定。一般以每1平方米为1个投票权计算业主的投票权数,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采用四舍五入计算。r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业主投票权的确定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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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筹备组一般应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r
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日内向其移交全部资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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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审议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重新筹备成立业主大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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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成员,并应当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决定,在办理有关房屋交接手续时还应对其予以书面承诺,由业主委员会记录存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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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r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