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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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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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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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大会的成立、运作和监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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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r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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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r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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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监督工作。r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作好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工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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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业主大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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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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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业主大会自按规定程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之日起成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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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业主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r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r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r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r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r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r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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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r
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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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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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有住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12以上的,商品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竣工交付使用满1年的,业主应当筹备业主大会的成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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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