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一)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目录
总则纠纷管理诉讼案件管理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监督与检查问责与考核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公司或所属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誉,因此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
1
f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企业管理部是公司诉讼案件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一)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二)协调、协助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三)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整理、汇总、分析、报告;(五)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纠纷管理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起诉讼案件的纠纷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企业管理部。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第七条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报的《纠纷情况登记表》
2
f及纠纷资料进行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承办部门,并督促承办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第八条纠纷承办部门在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纠纷情况登记表》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纠纷的处理。
纠纷承办部门在全面了解纠纷情况的基础上,应通过积极的沟通、协商、调解,及时、妥善、有效的解决纠纷。
第九条纠纷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