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
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击破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2、建设规模: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场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4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4、资金配套:中央资金与地方资金原则上按1:1比例配套,其中地方资金省、地、县级资金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确定。(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3、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4、资金配套:项目投资以中央资金为主,地方进行资金配套。(三)补助项目申报条件1、项目所在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通过项目建设,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当地经济。2、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丘陵山区100公顷(1500亩),平原地区200公顷(3000亩)以上。3、资金配套:国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其余资金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各级财力自行解决。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要求: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一)规划建设期: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