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印章管理,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确保用章安全,促进学院印章使用和管理规范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一)学院法定名称章,指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二)学院党委书记签名章,院长签名章;(三)学院党委各部门、群团组织、各基层党委印章;(四)学院行政各部门、各系、科研机构印章;(五)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六)其它经学院许可使用的印章。第三条学院党委行政办公室是学院党务、行政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各类印章的刻制,并监督使用。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f第四条学院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学院各单位印章的刻制审批、启用、收回与销毁以及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刻制印章:(一)院级印章的刻制,由党委行政办公室持上一级党委或行政单位批准成立的批件及证明信函,前往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授权的印章刻制处审批办理刻制印章相关事宜。(二)部门印章的刻制,由所在部门持学院批准成立的文件报党委行政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手续,确定需刻制的印章规格、式样等内容后,持介绍信前往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授权的印章刻制处审批办理刻制印章相关事宜。(三)各类业务管理专用印章的刻制,均需报党委行政办公室审批后办理印章刻制手续。第六条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党委行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并在发文公布后方能启用。有旧印章的,应同时上交党委行政办公室,旧印章作废停止使用。对于党委行政办公室无备案的印章,学院不承认其有效性。第七条学院及时更新院内印章目录,未列入目录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
f第三章印章的适用范围第八条学院印章:(一)党委印章:1.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公函、报告、决议、批复和其它材料;2.由学院党委批准的入党志愿书;3.签署党委意见的报表、推荐表;4.以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5.出国出境政审;6.其它需要使用党委印章的文件及材料。(二)学院行政章:1.以学院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的各类公文、报表等;2.向外单位发出的函件;3.向学院内部门印发的文件;4.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5.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工作证、学生证、肄业证、毕业证、各种荣誉证书、聘书、职称证、退休证等;6.以学院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r